游客今后若跟随
广州的旅行社出游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要求旅行社赔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过三次审议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条例》出台历时两年三次审议,不仅规定了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中介,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游客,也不得为游客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还专门对近年来出现的旅游新类型,如商务会展游、工业游、自驾游、乡村游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关的旅游服务技术规范,指导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者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根据最近几年投诉反映的游客常遭遇被强制安排购物,或经旅行社介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即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商店追偿。另外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新建扩建旅游区不得破坏生态
《条例》对有关游客权益保障的条款大部分未作变动。如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禁止旅行社擅自将游客拼团、“卖猪仔”等行为,违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收取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现实中旅游资源破坏时有发生,《条例》特别增加了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条例》还要求,利用文物和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筑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确保文物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
导游信息须网上公布
针对目前部分旅游中介存在“浑水摸鱼”的情况,此次通过的《条例》增加相应条款,对非法代办出入境和招徕旅游者等中介行为予以禁止。《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得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如果使用无证“黑导游”将受到处罚。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人员外,其他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中选用。假如旅行社违规安排带团导游,将可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将已登记导游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级、语种、学历、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经历等基本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将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旅游投诉应在45日内答复。
市民旅游投诉遭遇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将不再发生。《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条例明确规定了投诉处理程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4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收到转交投诉后,应当在4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游客不得强迫导游陪酒陪唱
《条例》在强调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如规定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不得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不得以猥亵言行骚扰导游人员,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另外,针对有的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对性别不同的导游、司机,不能提供符合工序和人身安全基本要求的工作、住宿条件的情况,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导游服务,并强调由此给导游人员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