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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政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为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和谐祁门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旅游国际化、迅速掀起黄山旅游发展第三次高潮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兼顾,硬件打造与内涵发掘相协调,优化发展环境与规范市场秩序相促进,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各方联动,协同推进,加快大开放,开拓大市场,发展大旅游,形成大产业,以旅游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和谐祁门建设。
    2、发展目标。旅游产品特色更加明显,旅游竞争优势更加突出,旅游产业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到2010年旅游接待量突破1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4.5亿元以上,打造牯牛降生态旅游知名品牌,建成以牯牛降地区为重点的乡村旅游目的地,实现“全省旅游经济强县”目标,基本建成“华东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基地”。
    二、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走资源节约、生态平衡、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4、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发展规划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整体形象推介、市场环境优化、导向性投入等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资金筹措、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引导和调控作用。
    5、整体联动发展原则。加强对全县旅游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业的产业联动作用,加快旅游商品开发和市场建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和配套,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促进旅游经济结构的优化。
    6、依法治旅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市场的监管,提高旅游综合执法水平。
    三、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内容
    7、科学制定和落实旅游规划。制定《祁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划落实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重点乡镇要以《祁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认真编制景区(点)建设详规和乡镇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项目建设,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土、建设、交通、文化、林业、水利等相关产业规划和项目建设,要引入现代旅游理念;乡镇在修编规划和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突出旅游内容,增强旅游功能。
    8、打造生态度假旅游特色品牌。全力推进省“861”行动计划项目牯牛降生态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完善一期项目建设,加快二期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牯牛降景区的服务水平和接待能力,把牯牛降景区作为全县旅游的龙头和精品来建设,作为生态度假旅游的特色品牌来打造。
    9、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生态和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全县乡村旅游的发展,突出特色,差异开发,重点建设环牯牛降乡村旅游圈和环县城乡村旅游圈,打造祁门乡村旅游精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环境整治。制定出台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实施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评定标准,重点建设10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村(点),发展100户以上农家乐旅游接待户,培育50户“星级”农家乐旅游接待户。
    10、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和旅游商品开发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旅游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化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鼓励、促进开展区域联合,广泛吸引县内外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点)、兴办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项目。挖掘开发一批旅游商品,招商引资新上一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促进我县旅游商品开发生产的快速发展。
    11、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启动建设屯祁景高速公路,做好主要景区与高速公路连接线道路建设。加快黟县西递经柏溪至牯牛降景区的旅游环线公路建设。抓好县乡道路升级,“村村通油路”工程重点向新开发的乡村旅游景区(点)倾斜,切实改善景区(点)的可进入性。加强长途客运班线建设,开通县城到主要景区(点)的专线班车。合理布局、规范设立景区(点)交通标识牌。增强城区旅游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游客服务中心、旅游购物和文化休闲娱乐等项目建设,完善旅游配套要素。
    12、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积极构建特色突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设施完善的现代旅游服务市场体系,增强旅游带动功能,延长旅游的产业链。扶持建设2-3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扶持企业和能人设计开发祁门特色旅游商品,定期举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和展示展销活动。引导宾馆酒店和“农家乐”接待户开发地方特色菜肴,定期开展地方名菜评比或厨艺大赛等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大型旅行社支持和合作,重点发展县内2-3家旅游中介组织,鼓励组织客源,推介线路,扩大市场。
    13、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充分利用“中国红茶之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4A级旅游区——牯牛降”等旅游“黄金名片”,深入挖掘古戏台、目连戏、太平天国、新安医学等文化内涵,精心制作发行反映祁门旅游形象的宣传画册、光盘、书籍等,按照“统一组织、景区联合、政企联手、上下联动”的方法,走出去、请进来,大力组织开展有影响有规模的旅游宣传促销推介活动,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祁门旅游信息网内容,建立祁门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系统。
    14、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旅游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大导游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导游员队伍。
    15、强化旅游行业管理。成立县旅游协会,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县直各相关部门在加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依法行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强旅游行业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受理机制,坚决查处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报、突发事件预报和应急救援机制,防止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四、旅游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6、加大财政对旅游业的投入。从2007年起,采取统筹安排的方式,筹措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力争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其中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万元,并逐年递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整体宣传促销、贷款贴息、资源保护及相关奖励等。对旅游景区(点)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额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17、落实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政策。一是设立旅游税收贡献奖:根据各景区(点)、星级宾馆酒店、旅行社上年上缴税收,按同比口径对其当年上缴税收增量部分,按我县工业企业同口径给予奖励,由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兑现。二是设立旅游创优达标奖:鼓励景区(点)创A,对新评定为3A、4A、5A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宾馆酒店上星,对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农家乐旅游接待示范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评定为市三星、四星、五星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接待户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三是实施景区建设补助政策:对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建设项目,县政府按5%比例无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全面落实现行鼓励和促进旅游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开发生产旅游商品(纪念品、食品)的重点企业给予了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旅游商品(纪念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制开发的,给予一定的新产品研制资金补助。
    18、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旅游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再按项目建设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旅游项目用地或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无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直接供地;也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采取只征地不转让的方式运作。
    19、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森林旅游资源、水利旅游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全面加强保护。旅游景区(点)及旅游线路可视范围内的建筑物要进行全面的保徽、改徽、建徽;对新建的房屋要严格规划审批,严禁零星建房。禁止在重点旅游景区内和通往重点旅游景区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石、采砂、埋葬坟墓、新造林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通往景区(点)公路两侧的天然林要全部封山育林;已划入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要严格控制采伐,并采取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保护。沿公路两侧要建成高标准绿化带,新建的旅游公路绿化要同步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新能源建设等项目要重点向旅游区域倾斜。
    20、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旅游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全县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和县直部门,加强考核与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旅游行业指导、保护开发和监管服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具体实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部门就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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